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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正当性

摘要

与宣告之诉的情况一样,在执行之诉中,我们同样须区分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 在澳门的民事诉讼法中,立法者采纳了形式当事人的概念。Manuel de Andrade指出,当事人指以自己名义请求诉讼所指向的司法措施的人或该措施所针对的人。Miguel Teixeira de Sousa指出,诉讼当事人指请求或反驳针对一特定主观法律状况所给予的司法保护措施的人或辅助该请求或反驳人的人。José Lebre de Freitas指出,当事人即原告及被告,而原告是透过提出请求,针对对立利益的拥有人(被告)行使诉权,要求一司法保护的冲突利益的拥有人。 在采纳形式当事人说作为界定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便出现了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的区分。也就是说,在某个诉讼中,可以出现具有正当性者并不是当事人的情况,也可以出现当事人不具有正当性的情形。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事人的不正当性将导致诉讼前提的欠缺,一方面,它成为被告可提出的防御方法——延诉抗辩(《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13条e项及第699条);另一方面,它引致有关诉讼被法院驳回起诉(《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230条第1款d项)。

关键词

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目前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多年来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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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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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形式正当性规则
  • 第二节 形式正当性的限制及例外
  • 第三节 检察院的正当性问题
  • 第四节 复数当事人
  • 第五节 欠缺正当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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