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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诉的终止

摘要

导致执行终止之一般情况是源自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履行使债权人之债权获得清偿,这是债之消灭的原因之一。 在执行之诉中,被执行人向请求执行人履行其应为之给付,不论是透过自发之支付,抑或透过以变卖被执行人之财产之所得款项去支付,均会导致有关之债消灭。然而,这不会自动地令执行之诉终止。 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81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透过向法院声请发出凭单,以便支付被执行之款项及有关之诉讼费用之方式,向请求执行人履行有关之债务。被执行人亦可以在诉讼以外,向请求执行人支付有关之债务,然后将请求执行人签署的受领给付之文件提交予执行之诉之案卷,则法官便可以命令中止执行程序以及指示法院职员就执行之诉进行结算。

关键词

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目前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多年来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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