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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诉的初步阶段

摘要

这个阶段与宣告之诉相似,是透过一个起诉的方式来启动一个诉讼程序。《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211条第1款规定:“一、诉讼程序自提起诉讼时开始;办事处一旦收到有关起诉状,诉讼即视为已提起及正待决,但不影响第一百条规定之适用。”在执行之诉中,请求执行之人向法院办事处提交的第一份文件是“执行之最初声请”。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75条第1款准用第389条的规定,在执行之最初声请内,请求执行之人应指出向何法院提起诉讼及有关当事人之身份资料,为此须指明其姓名、居所,如属可能,亦须指明其职业及工作地方、指明诉讼形式、载明作为诉讼依据之事实及法律理由、提出请求、声明有关案件之利益值,以及可以于最初声请之结尾部分立即提出证人名单、声请采取其他证明措施等。当然,在提交执行之最初声请时,请求执行之人必须同时向法院附同构成执行名义之文件。

关键词

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目前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多年来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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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诉的初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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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执行之诉之最初声请
  • 第二节 初端批示
  • 第三节 对执行之反对
    1. 一 概述
    2. 二 对执行之反对之依据
      1. (一)以判决为基础对执行之反对之依据
      2. (二)以仲裁裁决为基础对执行之反对之依据
      3. (三)以其他名义为基础对执行之反对之依据
    3. 三 异议的驳回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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