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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执行程序
摘要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74条规定:“一、须按普通程序进行之执行之诉以下列者为依据时,以通常形式进行:a)非为判决之执行名义;b)判处履行债务之判决,而该债务须按第六百九十条及随后数条之规定结算。二、须按普通程序进行且以判决为依据之执行之诉,以简易形式进行,但不影响上款b项规定之适用。”由该条文可见,倘若执行名义是司法判决,而且被执行的债务无须按同一法典第690条及随后条文之规定结算,即有关债务属于已确切定出,又或该债务虽然未确切定出,但其结算仅取决于简单之数学计算,而无须由法院作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如须按普通程序进行执行之诉,则会适用简易执行程序。
关键词
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目前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多年来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