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执行之诉的诉讼形式
摘要
在前面各章中,我们所谈论的是诉或诉讼,而现在我们则开始进入程序的范畴。如果我们说诉是一个声请法院给付特定司法保护措施的行为的话,那么程序就是在法院的介入下以合理解决私人利益争议为目的而作出的一系列行为的组合。 edição,Coimbra:Livraria Almedina,p.1131。">[] 在宣告之诉中,我们对诉的分类定名为诉讼类型,而对程序的分类则定名为诉讼形式。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二、宣告之诉可分为:a)确认之诉,如其纯粹旨在获得就一权利或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宣告;b)给付之诉,如其旨在因一权利遭受侵犯或预料一权利遭受侵犯而要求给付一物或作出一事实;c)形成之诉,如其旨在直接创设、变更或消灭一法律状况。”宣告之诉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其区分的基础主要是原告(或反诉被告)所提出声请之目的,并将构成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积极及消极限制。
关键词
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目前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多年来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