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查封
摘要
查封一项是司法行为,具体而言,是一项司法扣押行为,是由法官命令为之。透过这个行为,由法院扣押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财产。 查封的客体并非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全部财物或权利,而只限于被执行人的某特定部分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是由“指定”而生,并由法官以批示方式命令实施。在以通常诉讼形式进行的普通执行之诉中,《民事诉讼法典》第717条第1款规定:“一、被执行人有权指出供查封之财产,而该等财产应为可查封者,且足以支付请求执行之人之债权及有关诉讼费用。”相反,在简易执行之诉中,同一法典第818条规定:“仅请求执行之人具有指定予以查封之财产之权利,而其须于执行之最初声请中指定该等财产,但不影响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之适用。”
关键词
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目前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多年来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检索正文关键字
章节目录
- 第一节 查封之概念
-
第二节 查封之功能
- 一 财产特定化
- 二 保存财产
- 第三节 可查封之财产
-
第四节 不可查封的财产
- 一 概述
- 二 主体方面的限制
- 三 客体方面的限制
- (一)自愿限制
- (二)法定限制
-
第五节 首先查封的财产vs补充查封的财产
- 对设有物权担保的财产的查封
-
第六节 查封阶段
- 一 查封之指定
- 二 查封之实行
- (一)对不动产之查封之实行
- (二)对动产之查封之实行
- (三)对权利之查封之实行
-
第七节 查封之法律效果
- 一 剥夺被执行人对被查封财产的享益
- 二 被执行人于其后作出的处分行为相对不产生效力
- 三 请求执行之人之债权获赋予优先清偿权
-
第八节 对查封之争议
- 一 概述
- 二 对查封之反对
- (一)对查封提出反对之理由
- (二)对查封提出反对之期间及程序
- (三)法律效果
- 三 第三人异议
- (一)要件一:法院命令作出的行为侵犯某人对相关财产的占有,又或侵犯某人与相关行为不相容之任何权利
- (二)要件二:提出第三人异议的第二个要件是被侵害之人非为案中之当事人
- (三)第三人异议的程序步骤
- 四 申明
- 五 请求返还所有物之诉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