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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管辖权

摘要

除了专门诉讼前提以外,执行之诉的提起及进行亦需要符合一般诉讼前提。对此,我们原则上会适用与宣告之诉相同的一般规则,以界定各种一般的诉讼前提。然而,基于执行之诉本身的独特性,立法者就某些诉讼前提设定了不同于宣告之诉的一般规则。其中,具有特别规则的情况就有法院的管辖权。 在宣告之诉中,法律就法院管辖权的设置建立了一套规则体系,立法者根据不同标准将不同的宣告之诉的审理权赋予不同法院及法庭。 关于法院的设置,在获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后,澳门特别行政区获授予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在这两项授权的基础下,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置了三级法院,并在中级法院及初级法院中分别设置了分庭及法庭。

关键词

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目前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多年来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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