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支付阶段
摘要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765条规定:“一、支付得透过交付金钱、判给所查封之财产、指定财产之收益用途或交付变卖财产之所得为之。二、透过执行予以清偿之债务得按第七百七十五条至第七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以分期方式支付。”支付,其作用是令请求执行之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 在诉讼以外,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或消灭的方式,除了履行以外,还包括代物清偿、提存、抵销、更新、免除和混同。这些不属于履行但也会令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方法规定在《澳门民法典》第828条至第864条中。 在执行之诉中,令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的方式包括:①交付金钱;②判给所查封之财产;③指定财产之收益用途;④以分期方式作出支付;⑤交付变卖财产之所得。
关键词
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目前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多年来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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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交付金钱
- 第三节 判给所查封之财产
- 第四节 指定财产之收益用途
- 第五节 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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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交付变卖财产之所得
- 一 概述
- 二 司法变卖
- (一)变卖的具体步骤
- (二)对被变卖的财产的赎回
- 三 非司法变卖
- 1.直接变卖予有权取得某些财产之实体
- 2.以私人磋商之方式变卖
- 3.在拍卖行变卖
-
第七节 变卖产生的效果
- (一)将被变卖的财产的权利移转予取得人
- (二)产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 (三)被消灭的权利会转为针对变卖有关财产之所得而存在
- 第八节 变卖不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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