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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诉的诉讼前提

摘要

执行之诉固然是个人实现其私权的诉讼手段,因而个人有权请求法院针对他人的财产作出执行的强制措施。然而,面对个人所提起的执行之诉,法院不会贸然地实施一系列执行行为,相反,有关执行程序必须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始予进行。这一情况与宣告之诉一样,面对原告的起诉,法院不会无条件地裁定原告胜诉并对被告作出判处,而是须取决于一定的条件,以便作出有关胜诉判决。 这些条件被称为诉的条件(condições da acção)。按照意大利诉讼法大师Giuseppe Chiovenda所下的定义,诉的条件是为获得有利的决定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法律的可能性(possibilità giuridica)、诉的正当性(legittimazione ad agire)以及诉的利益(interesse ad agire)。葡萄牙学者Antunes Varela将诉的条件定义为使诉讼理由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按照澳门诉讼法学者Cândida da Silva Antunes Pires的定义,诉的条件是使诉讼理由成立所需之条件,以便作出一个有利原告或提起诉讼之人之判决;是给予或否定所主张之保护措施之要件——涉及调查所援引之主张与有关事实状况间相符及实体权利之关系,或证明两者并不相符。

关键词

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目前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多年来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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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诉的诉讼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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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诉的条件与诉讼前提
  • 第二节 执行之诉诉讼前提的具体内容
    1. (1)当事人能力
    2. (2)诉讼能力
    3. (3)起诉状的适当性
    4. (4)诉讼已系属或案件已有确定裁判之消极前提
    5. (5)诉讼形式适当性
  • 第三节 诉之利益及在法院的代理的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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