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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之诉的基本问题
摘要
民事诉讼的设置旨在让各人能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历史上,个人权利或利益的维护方式有自力救济及公力救济。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透过自身的武力实现利益的方法。自力救济是原始社会普遍存在的救济方法。由于在原始社会还没有国家的设立或国家没有设立解决私人纠纷的机制,故个人唯有以自己的力量或方法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利益。 自力救济是一种简单且直接的救济方法,但因其手段为个人的武力,故这种救济方法存在很多缺点。首先,自力救济着重救济人自身的力量而忽略了正义。自力救济取决于自身武力,力量越大者越能维护自身利益,力量越小者其利益越不能得到维护。在这个前提下,只要拥有最大的力量,无论其利益是否正当,亦可予以维护。因此,自力救济往往趋向否定正义,否定法自身的最终目标。其次,自力救济的手段与结果之间往往不适度,救济者可能仅仅为了实现一些次要的利益而损害更为重要的利益,例如仅仅为了获得金钱而剥夺他人生命,这导致法所保护的其他利益不受保障。最后,自力救济更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为了不为他人暴力所损害,人人最终只会追求绝对暴力,以暴力对抗暴力,同时,在受到他人暴力损害时,任何人亦会以牙还牙地以暴力向他人报仇,使人与人之间充斥着仇恨与痛苦。这样,人们只会在暴力、损害、复仇及痛苦中生存,并对生活与未来充满不安。
关键词
作者
陈淦添 ,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法官,负责劳动法庭及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目前亦兼任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任教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等学科。曾任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并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导师,任教法学绪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学科。多年来从事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及劳动诉讼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包括《既判案及其范围》《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形式合适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浅析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处分原则》《既判力的作用研究》《一带一路给澳门的机遇与挑战——以重塑及深化澳门的法制建设为契机》等。
钟小瑜 ,现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澳门大学取得中文法学硕士学位及中文法学士学位,早年于澳门大学担任全职教员,任教债法、民事诉讼法(宣告之诉及执行之诉)、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登记及公证法等学科,期间曾出版相关之学术文章及论文,之前亦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任职,数年前已完成澳门律师公会举办之实习律师培训并成功考获澳门律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