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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基层治理法治化探索

摘要

为了保障基层社会的长久稳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曲折探索,最终选择了“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强调“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基层治理包括两部分:一是基层政权建设,二是基层社会自治。基层治理法治化意味着:一方面,基层政权要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基层社会组织要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充分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而现实中,基层社会的他律与自治权界不清,表现为本应由基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几乎无条件地派给村(居)民委员会,使宪法和组织法定性为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居)民委员会沦为基层政权的行政延伸,自治空间长期受到挤压而日趋萎缩。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构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各地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探索。2014年余杭区开展的整治村(社区)“牌子多”、建立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不失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有益尝试,有助于让村(社区)回归服务自治本位,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

作者

田禾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首席研究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全国先进工作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研究领域:刑事法治、实证法学、司法制度、亚洲法。
吕艳滨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信息法、实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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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基层治理法治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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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回归自治,村(社区)事务法定化
    1. (一)清理牌子
    2. (二)减少考核
    3. (三)简化台账
    4. (四)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 二 统一权责,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1. (一)编制和公开权力清单
    2. (二)政府工作重心下移
  • 三 培育社会组织,鼓励政府购买服务
    1. (一)培育社区社会组织
    2. (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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