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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2006)

摘要

人是社会动物。有社会的地方,就有社会纠纷。社会纠纷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与人对立和冲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社会纠纷依然会长期存在。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通过法定渠道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成为党和政府在新世纪、现阶段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

作者

田禾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首席研究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全国先进工作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研究领域:刑事法治、实证法学、司法制度、亚洲法。
吕艳滨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信息法、实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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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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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当前社会纠纷的性质、类型、产生的原因和对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影响
    1. (一)当前社会纠纷的性质、类型和产生的原因分析
      1. 1.当前社会纠纷的性质和主要类型
      2. 2.当前群体性纠纷的特点
      3. 3.产生社会纠纷的原因分析
    2. (二)当前社会纠纷对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影响
  • 二 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纠纷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 (一)概述
    2. (二)诉讼渠道
      1. 1.民事诉讼
      2. 2.刑事诉讼
      3. 3.行政诉讼
      4. 4.诉讼渠道解决纠纷存在的问题
    3. (三)非诉讼渠道
      1. 1.信访
      2. 2.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3. 3.民商事仲裁
      4. 4.非司法调解
      5. 5.行政复议
      6. 6.违宪审查
  • 三 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纠纷的对策建议
    1. (一)改变“大信访”的思路,充分发挥诉讼等其他法定渠道的作用,加强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在制定《信访法》的基础上,保证信访在解决社会纠纷中信息汇集和传递的作用,实行信访源的集中管理和信访工作的专门化,减少领导批示,完善并规范信访工作程序
    2.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诉讼机制,提高诉讼实效,充分发挥诉讼在解决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建立更加宽松的诉讼准入机制,推进审级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
    3. (三)修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
    4. (四)完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将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所有内部人事争议纳入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建立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制度,为通过诉讼解决各类人事争议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统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制度,逐步使其与诉讼接轨;进一步完善劳动集体争议协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5. (五)依法保障民商事仲裁机构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地位,改革和完善民商事仲裁程序,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实现
    6. (六)完善调解制度,增强非司法调解的法律效力,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辅助作用
    7. (七)适时启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宪性的审查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为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社会纠纷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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