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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设计
摘要
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产生得晚,成型晚,不像民法那样有成熟的内在结构,其内容与功能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法难以甚至不可能演进为法典化的行政法。此处暂不分析民法与行政法这一区别的深层原因,而是把重点放在行政法的内在制度性结构,在其逻辑关系上考察行政法的整体与局部。 古德诺把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救济手段三部分作为行政法基本内容。这里古德诺明确提到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其中行政救济就是行政责任问题。虽然行政组织问题就其本身而言是属于内部行政的问题,但是行政组织问题也涉及行政权力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分配,所以古德诺的说法并无什么缺陷。日本行政法学者和田英夫在其《现代行政法》一书中谈到行政法的系统内容时也把行政法分为三个部分,他说,“行政法由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部分构成”。他也提到其中“行政作用法”有反对意见,这种意见提倡行政过程论,以取代行政作用法。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在这个问题上更为一针见血,他在其《行政法》一书开篇第一章就谈了这个问题,他认为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者给予法律补偿”。他说: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