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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内在矛盾

摘要

我们的世界无处不充满着矛盾。法律程序中也存在诸多矛盾,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具体形态。比如,以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问题为例,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安全与自由,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此外,程序公正价值与程序的经济成本过高之间的矛盾,程序公正价值与程序的道德错误成本(程序设法避免放纵有罪者所需的成本)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一系列关于刑诉目的的论述中都牵涉程序的内在矛盾。 有学者认为:“不少诉讼实践与其原理原则并不相符的现象,还有在程序的技术构成中发生的许多困难以及围绕这些难题而展开的争论,很多情况实质上都根源于(程序的——笔者注)……内在矛盾。尽管通过诉讼法学苦心积虑的精巧解释和在程序的技术构成上不断地进行改进,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缓解这些矛盾,但是只要诉讼审判制度采用具有上述特征的程序结构,其内在的矛盾就是不可能得到根本克服的……在这个世界上似乎没有任何诉讼制度可以免除蕴含某种内在矛盾的宿命,问题只在于基于什么样的价值观和政策目的来看待不同的程序结构及其不同的内在矛盾。”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个结构化安排的制度。程序是法律结构的要素之一,而程序内部又以一定的形式存在“结构性要素”。程序的这些结构性要素在内部存在若干对相互排斥、相互关联的对立方面,它们既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程序的运行和实体目标的转化。因而,我们把这些起决定作用的对立方面称为程序的内在基本矛盾。对法律程序以及对程序正义的理解,无不受程序基本矛盾的影响和制约。同时,程序正义的实现也大都是在这些基本矛盾的影响和制约下进行的。

关键词

作者

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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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内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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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程序的矛盾规律
  • 二 程序目标(产出)与程序手段(成本)
    1. 实现EC+MC+DC-PB的总额最小化
  • 三 大众生活逻辑与职业专门逻辑
  • 四 职权主义与当事者主义
  • 五 实体倾向与形式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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