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程序与行政
摘要
人类近代社会基于对经济自由的渴求,对封建暴政的反思和对人性善恶的理解,普遍认识到“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这一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规律,进而得出结论认为,需要把政府权力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问题在于法律控制行政权力的方式是什么。西方法学有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对权力的控制存在两种方法,一是行政不适用私法,而是用公法来控制权力;一是行政适用私法,即以私法来控制权力,这两种方式的代表分别是法国式行政法和英国式行政法。其实这种观点尚不足以透彻地解释两国或两大法系之间在控权方式上的差异。在对权力行为的控制方面,法律力所能及的作用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着眼于权力行为的结果,确定实体规则标准来控制权力;另一种是着眼于权力行为的过程,确定程序标准来控制权力。这成为近代以来各国设计行政法功能模式的两个逻辑起点。近代以来各国行政法可归纳为两种古典的“控权”功能模式,即严格规则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