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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人权
摘要
法律程序一般被认为是实现法律实体内容即权利和义务的手段与方法。法律程序与权利保障紧密相关,其中对权利的尊重、对权利的救济、对权利的保护、对侵害权利行为的惩罚,等等,构成了一个完整、普遍和复杂的法律现象。在特殊情况下程序还对权利的推定、权利的创设有所作为。 人们的实体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有时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或实现,而诸如审判等法律程序中又必然涉及对当事人这些实体权利的剥夺或限制,例如审判程序中的回避权、辩解权。实体性权利的实现还必须依靠某种手段、方法或途径,它们派生于实体性权利,虽以权利的形式而存在但又不直接涉及实体的利益和需要,这种权利就是程序性权利,要求举证权、最后陈述权等即是。总之,法律程序中存在两个方面的权利,即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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