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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的程序伦理
摘要
程序伦理不同于大众公共伦理,它具有特殊性。善于关注道德问题的法理学家朗·L.富勒曾就律师的职业道德谈到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件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非但如此,而且律师还可以收取费用,他可以出庭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并接受酬劳而不感到良心的谴责。富勒说: 关于这一点圈外人士往往对法律界和它的奇特的道德观念失去忍耐。他们说:“总有点不妥吧!一方面我们设立法院以判定一个人实际上是否有罪,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准许手腕熟练的律师踏入法庭,利用他的说服本领帮助一个有罪的人。既然司法机关的整个目的是把有罪和无罪分别开来,那么律师就应该帮助达到这个目的,而让法庭知道他的诉讼委托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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