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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的法官

摘要

众所周知,中国历来十分重视人的作用,相信法律不会比创造和执行法律的人更好。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就此说得更明白: 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也。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中国重视人的因素这一传统与西方法治经验并无二致。因为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程序与法律家这两个因素对西方走上法治道路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传统儒家所谓的“人”的因素是泛指一切统治者及其官吏,强调他们的道德训练和修养。而韦伯强调的不是一般的人的因素,而是强调职业化的法律家的技术素养。韦伯在法律秩序的构成方面,十分重视人——法律职业的主观性因素。对韦伯而言,与其把问题集中于抽象的民族精神,毋宁落实在具体的人的行为身上。韦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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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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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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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法治中的人的因素
  • 二 专业法官的产生
  • 三 专业法官的威望来自何处
  • 四 司法程序中的思维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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