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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形式的特殊意义

摘要

形式与内容是辩证法的重要范畴,是揭示事物的内在要素和它的结构以及表现方式的一对哲学范畴。内容是事物或系统的内部诸要素、过程的有机统一,形式是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或表现内容的方式,是事物存在和表现的样式。现实中的一切事物均有其内容和形式,法也不例外。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因此,法的内容和形式,由于范围和关系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法学上常见“法的形式”或“法律形式”等用语,其用法多见于以下五种情形:其一,作“法律渊源”解,即指法律的效力渊源。其二,指称法律用语、法律结构以及法律成文与否、法律的条款项数目等。其三,把法的内容理解为法的本质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时,法的形式泛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态,即法的内容的各种结构或组织,包括各种部门法的划分、形式意义的法渊源、其他各种法的分类等。其四,相对于社会和经济条件,被理解为法律本身。其五,在论述法律程序时,相对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常常称程序为法律的形式。我国法学论著中常常引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明程序的形式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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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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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形式的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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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程序的形式性
  • 二 “无程序的法律”难以容忍
  • 三 程序形式的相对独立性
  • 四 程序形式是现代法的基本特征
  • 五 程序形式是制度化的两大基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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