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作为条约交涉场所或涉外“公所”的寺庙

摘要

所谓“公所”,在清代大概有以下几个意思。第一,作为官方办公场所或官方所辖机构,如关税公所、兵房公所、铁钱局公所等。第二,指商人同业组织或同乡团体的会馆或洽商、议事场所。在传统商业中,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同乡或同业的组合。同业的组合指同一行业的组合,同乡的组合即一省或数省商人的组合,其聚会或议事场所都被称为会馆或公所。同乡的组合,官吏亦可参加,以办慈善和教育事业为主,如济南的潮广会馆、浙闽会馆、中州会馆、八旗会馆、山陕会馆、安徽会馆、江南会馆,青岛的三江会馆、广东公所、齐燕公所等。同业的组合较同乡的组合为少,但在较大的城市亦有设立,如济南的福德会馆(估衣铺的公所)、集云会馆(旧式银号的公所)等。在清代,这样的会馆或公所也经常设置于商人同业组织或同乡团体所设立的道观或寺庙之中。第三,指临时被官方利用办理公务的道观、寺庙等宗教场所。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外官员为了交涉和约等事宜,经常临时利用寺庙作为议约、缔约场所,如城南海光寺公所、城隍庙公所、东岳庙公所;另外,清季,西方传教士依据条约得以公开传教后,教堂及其附属机构也被称为公所而见于官方档案之中,如“各处天主堂、学堂、药材房、育婴堂等公所”等。

关键词

作者

廖敏淑 ,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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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作为条约交涉场所或涉外“公所”的寺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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