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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阳光司法:看得见的正义

摘要

司法公开是指司法信息按照特定的渠道或途径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根据公开主体的不同,司法公开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广义的司法公开包括检务公开、狱务公开和司法侦查信息的公开,狭义的司法公开特指法院的各项活动及相关信息的公开。司法透明度是衡量司法公开的程度,具体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司法正常活动的事项外,司法机关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均应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透明。 司法公开的原理包括两个层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根据代理人原理,其运行过程和结果应向公众公开,因此,司法公开属于广义的政务公开的一部分。其次,司法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权力部门,其权力运行强调中立性、裁决性和亲历性,因此,司法权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均应该向当事人公开。换言之,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司法,基于司法的社会公共产品的性质;面向当事人公开的司法,基于司法机关是负有实现公平正义特殊使命的公权力机关。

关键词

作者

王小梅
栗燕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社会法、实证法学与法治评估。
张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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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阳光司法: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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