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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价的宪法基础
摘要
宪法体制构成现代司法评价的制度框架,它既有利于司法权的规范化运行,也有力地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法体制的基本要求,“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将政府权力限缩在某一法定边界内,倘若国家权力机关或公民超越这一法定行为界限,则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予以惩罚。由此可以说,司法需要宪法体制的支撑。同理,司法评价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宪法作为制度框架。而且实践证明,司法评价总是在宪法制度完善的国家才能真正体现自身的价值。换句话说,只有在宪法制度完善的国家,并凭借法治的力量,司法评价的积极意义才能够得以施展。否则,无论司法评价对司法活动作出何种判断,司法机关基于权力的专横性,仍将对此评价熟视无睹。因此,宪法制度不仅构成司法评价的法治基石,而且也是司法评价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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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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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宪法体制与司法评价
- 一 宪法体制与司法改革的空间
- 二 司法改革的宪法限度
- 三 宪法变迁与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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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权保障与司法评价
- 一 人权体系与司法改革
- 二 司法改革的人权限度
- 三 诉讼爆炸与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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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评价
- 一 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的目标设定
- 二 宪法制度下的司法权配置
- 三 政治体制改革模式变迁与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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