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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价的思维方式

摘要

司法评价从最根本的理论意义上而言是一种价值评价,司法评价活动本身是主体运用价值思维将自身或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标准投射于对象客体的一种认识、评价过程。价值思维是一切评价的基础,也是人们一切生活与生产活动赖以存在与发展的依据。司法评价与价值思维的关系在于,人类实践创造价值,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的某一实践活动结果的价值状况并不是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它可能有很大的价值,也可能只有很小的价值,甚至没有价值乃至负价值。价值究竟如何,需要靠人们去发现、去认识,也就是要去评价。而且,创造价值并不是人的最终目的,创造价值是为了消费价值,实现价值,满足主体的需要。而消费价值、实现价值的前提也就是要认识价值、判断价值,了解实践结果的价值状况,亦即评价。具体到司法评价,过去不论理论研究者、政策制定者抑或实践执行者,往往将所有的视角都聚焦于司法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理论、制度构建,亦即通过不断研究司法改革理论、实践探索试图创造理想价值,但司法改革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动态体系,各种改革理论、措施究竟带来了何种价值变化,能否达到预期的改革效果,各种司改理论和方案之间是否形成合力亦无从考证,这种状况的出现从思维方式而言就是只注重价值创造思维,而轻视价值评价思维。以本轮司法改革着力推行的“法官员额制”为例,从制度设计的理想角度而言此项改革应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专业化价值,但实践中效果仍然需要科学、客观的量化评测。如前文所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并非创造价值,而是要通过创造价值使人们切实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亦即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换而言之,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并非改革本身,而是通过改革所释放且为民众所感知、体验的公正价值,若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者、理论研究者、政策执行者都沉溺于构建“改革”的思维枷锁中,不去重视价值评价思维,那么司法改革所建构的理论和设计方案将无法通过科学、客观、量化的指标体系予以展现,改革所创造的价值是否能够满足民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将无从把握,各种竞争方案、措施间的实践效果将无法甄别,此轮司法改革仍将在缺少导航定位的情况下,偏离其既定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评价的价值思维在根本上是一种价值评价思维,这种新的思维方式意识到了价值创造和价值评价的一体性,如果说价值创造是动力,那么价值评价就是导航定位,即帮助司法改革者准确定位当前位置,并且根据既定的目的地计算路线、行程,从而引导司法改革达至预设目的地的辅助思维。如前文所述,司法改革的价值思维实际由价值创造思维和价值评价思维共同组成,我们强调价值评价思维的重要性,并非否定价值创造思维的意义,实际上,成功的司法改革大多首先以立法的形式推进。以日本为例,从1999年开始至2004年末,日本共制定或修改了24部司法改革的相关法律。1999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司法改革审议会设置法》,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于1999年7月成立后,多次对改革内容进行调查审议。最终向内阁提交了《审议意见书》,主张21世纪应有透明而公正的法律,在依法正确审判的同时,要对权利、自由受侵害的群体给予迅速的法律救济。2001年11月,日本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基于该法,2001年12月成立了以小泉首相为部长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进行为期三年的司法改革。只是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实践中,据不完全检索结果表明,目前国内尚无学者进行过司法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的系统研究,更谈不上司法改革实践中有意识地进行评价活动。这种现状体现了在我国司法改革研究、实践中存在重宏观、轻微观,重理论、轻实证,缺评价的显著特点。所以,我们强调的价值新思维,就是要在司法改革的研究、实践过程中凸显价值评价思维的重要性,通过价值评价思维构建起一套新的司法改革评价理论体系,为司法改革评价学的实际操作提供可靠的基础理论保障。

关键词

作者

蒋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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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从价值创造思维向价值评价思维的转向
  • 第二节 从法律理论思维向法律工程思维的转向
  • 第三节 从批判评价思维向建设评价思维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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